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6日 财税字[199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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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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