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1期 业务技术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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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税官:

我们在清查漏征户过程中,发现某个体户从1997年5月开业以来从未申报纳税。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是以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另一种是以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处罚,同时又以偷税论处。请问哪种处理意见正确?

山西省五台县国家税务局 阎相国阎相国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被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查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由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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