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14日 财税字[1998]116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的规定精神,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