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6期 税收与法制

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基本要求

刘隆亨 上一篇 下一篇

客观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当前税务战线的思想状况以及长期的税收工作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必须对依法治税有更深、更高、更远的认识。

一、税法是体现税的形成特征和规则所在税与税法密不可分。首先从税的源头来看,古今中外税的形成都是同税法同时产生的。据史料记载,我国的“税”经历了由“宾”演变成“贡”,由“贡”演变成“赋”,以后才叫“税”。春秋后期的鲁国,对国家财政收入采取“税”的制度和名称,即鲁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向全国臣民颁布了"初税亩",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税法,是当时用"什一税"的形式取代"赋",税的制度和名称出现和形成了,"初税亩"便成了税收制度和名称的载体。外国税法的出现也是在土地私有制形成和巩固起来后,国家需要征税,土地私有者也"忍受"国家征税。("税"英文为"tax",含有压迫和忍受压迫的意思)。其次,从理论上说,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的特征,其中强制性具有决定意义。第三,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一个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和征收管理规程的总称,都是以法的形式对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税行为、权利、义务的一种规范,任何一种税收制度都是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来保证实现的。第四,从法律与制度的关系来说,税收制度是税法的具体体现,而税法则是税收的规则所在。可见,税和税法总是联系在一起的,世界上没有无税法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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