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9期 工作研究

我国税制与区域税收管辖权

——分税制下区域税收管辖权的界定

李卫华 单位: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将中央对各省的关系从总额分成改为分税分管,出现了原总额分成体制下所未有的跨省纳税问题。现行财税制度对跨区从事经济活动纳税人的管辖权不够明确和规范,各级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出现了在行使税收管辖权上越权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影响了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总额分成体制下,跨省投资纳税人在各省所缴纳税收的份额除由税法规定以外,还可由中央财政与各省在确定分成比例时调节。实行分税制后,后一种调节手段也就自然没有了,只有税收可以调节这种分配。因此,在总额分成体制下并不十分明显的省际税收管辖权问题在实行分税制以后变得日益突出起来。实际上,跨省投资纳税人与跨国投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具有类似的地方,区别只是在于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范围是在国际间还是在国内各省之间。为此,我们在探讨这一问题时将跨省投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区域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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