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10期 税制建设

从基本国情出发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

王文鼎 岳村民 单位:中国税务学会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关于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两种认识:一是改分类课征制为综合课征制;二是强调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作用。本文作者对此提出并论证了坚持分类课征制,以个人所得税的筹集收入功能为主,调节功能为辅,实行宽税基,低抵扣,扩大征税面,低税率,少优惠的新观点。

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税制结构体系框架。但是在充分肯定税制改革取得成功的同时,人们又不能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在现行税制结构中直接税并没有占据应有的地位,没有真正构成“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在我国目前的经济转轨时期,由于直接税与间接税各自的优点及其互补性,无论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运行的角度,还是从促进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都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二者共同作用于经济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在我国,作为直接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之所以未能很好地奠定其主体税种的地位,主要是因其在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更好地构架“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必须进一步地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制的重要课题。本文仅就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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