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四级税务稽查体系已初步形成
上一篇 下一篇本刊讯 据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程法光在1998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透露,目前我国税务系统已初步形成以县、地、省、总局四级稽查局为主体的税务稽查体系。截至1997年年底,全国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共建立税务稽查机构6762个,配备税务稽查干部12.l万人,占税务人员总数的比重达16.2%。
税务稽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达成共识,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税务、检察合作及税务、公安合作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协商,明确了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暂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直接解入同级国库;制定下发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关于税务检查征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税务稽查工作实践中一些迫切问题,为顺利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各地税务稽查机构也 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使税务稽查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成立以来,充分发挥了查处违法、打击犯罪、为组织收入工作保驾护航的作用,积极有效地开展了各项税收检查工作。1998年上半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纳税户167.4万户,检查户数占纳税户总数的8%,比上年同期提高了0.8个百分点;发现有问题的纳税户89.1万户,占检查户数的53.3%,查结86.7万户,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合计157.13亿元。在做好日常税务稽查的同时,各级税务稽查机构还强化了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1997年,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查处单位违法,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2189户,比上年增加66.1%;查处个人违法,查补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719户,比上年增加195.9%。特别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领导组织下,较好地完成了“金华税案”、“恩威税案”、“南宫税案”、“毛阿敏偷税案”等全国性大案要案查处和协查工作,为国家挽回了巨大损失,有力地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