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期 “恩威集团”税案及启示韩亭

“恩威集团”税案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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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情简述

四川省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恩威集团”)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一个以中医药开发为龙头的融科研、生产、房地产为一体的企业。1990年恩威集团与香港世亨洋行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亨公司”)。由于该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发生了合资双方为抽走资本金140万港币的违约行为责任认定的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4年8月1日作出了“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的裁决。1994年“世亨公司”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1993年10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威有限公司”)。“恩威有限公司”在其成立之初,公司外方在验证基准日止,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即资金未到位),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使资本实际到位,这期间“恩威有限公司”己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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