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2期 研究与探讨

OECD国家财产税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王裕康 董丽红 赵德倍 上一篇 下一篇

一、oecd国家财产税的概况

财产税的英文名称是 property tax,除非特别说明,在国外文献或讨论中实际是指对土地、房屋每年可循环征收的税收。

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财产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9%;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为5%-7%;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约为3.1%。在转轨国家,如波兰、拉脱维亚、立陶宛,这一比重为2%-3%左右。尽管财产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相对较低,但各国对财产税的重视程度却日益加强。自9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财产税制度和征管体制,是一个相对重要的税种。另外一些国家,如爱尔兰、芬兰、意大利、挪威、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曾先后放弃过财产税,但从90年代开始又重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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