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8年11月30日 财税字[1998]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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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合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 0.013克的汽油。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