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日 国税函[1998]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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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有关地区反映了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第四条列明的“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已退税额”,此计算公式仅适用于用国产料件生产的出口产品。对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免、抵”税额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和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须从离岸价格中扣除海关核销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已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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