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 财税字[19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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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和《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2号)文件精神,现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的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外海域,包括日本海和北太平洋海域,从事鱿钓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二、“九五”期间,对从事远洋鱿钓生产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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