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4期
八面来风(热点问题)
校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予取消
上一篇 下一篇多年来,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一直给予税收优惠待遇,一定程度上鼓励和促进了这些企业的发展。但从近几年执行情况看,这一政策已弊大于利,应考虑取消。
多数校办、福利企业的现状根本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1.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以上三个条件可以说目前大多数校办企业不具备。第一,学校本来是吃“财政饭”的,如何又拿得出资金办企业呢?第二,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学,如何能负责经营管理呢?第三,挂校办牌子,能收上点“挂靠费”或是到年底分点钱就不错了,如何能将全部收入归学校呢?可以说,这三个条件根本不切合实际,几乎是形同虚设。从目前看,假校办企业比比皆是,目的就是为骗取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