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
1999年1月15日 国税函[1999]37号
上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在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有关教师和研究人员免税条款中,所述对为缔约国对方居民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我国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的范围不易掌握。现根据税收协定该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对该条款所述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包括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