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5期 八面来风(新闻特写)

“和”在水泥里的税款

尚力强 佟吉国 上一篇 下一篇

1998年9月下旬的一天,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检查科对县内某水泥制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当年1—8月份的实缴税额仅为1.8万元,同该企业往年的纳税额有明显差距。询问该厂厂长林某,为什么税额会突然下降,回答说是企业效益不如往年。然而据检查人员掌握的情况,该厂于当年1月份承包给厂长个人经营后,生意一直十分红火,是以往集体经营时所无法相比的。认真查阅企业的账目,发现该厂从原材料的购进、验收入库到产品销售,账目清晰,税额核算准确;再查该厂的银行账户,同企业账目基本一致……问题出在哪里呢?检查人员放下账本,在厂长的陪同下来到了厂里存放水泥制品的院子。一名税务干部弯腰搬了搬一块水泥板,问林某:水泥板大概有多重?回答说也就是一二百公斤吧。可是该厂材料账上每块水泥板仅水泥就耗用238公斤!聪明的林某百密一疏,终于在细心的税务干部面前漏出了破绽——林某利用虚假提高每件产品水泥耗用量的办法,将大量的产品以现金方式卖掉而不入账,从中偷逃增值税5.3万元,企业所得税3.3万元,其他地方各税0.4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林某除需补缴所偷税款外,并被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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