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8日 国税发[199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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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l、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及磷酸氢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