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2月14日 国税函[199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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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1999年度、2000年度继续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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