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4月16日 国税发[199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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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贸委、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沟通,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或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二、为切实做好钢材“以产项进”工作,决定将列名钢铁企业由15家增加到27家,具体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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