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谒(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日 财税率[1999]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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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增强我国煤炭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煤炭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煤炭出口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1999年4月1日起,将煤炭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3%。其适用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701、2702、2703、2704。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并出口的煤炭,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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