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0期
摘之摘
关于“为人民服务”还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讨论
上一篇 下一篇第一种观点,也就是《解放日报》评论员文章的观点,强调应“为人民服务”,它认为“纳税人”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指出,公务员不仅要为“纳税人”服务,还要为“从纳税人缴的钱里颔工资者”中的其他人服务,要将“纳税人”和这一部分人统一起来,从而构成“人民”的概念。
第二种是我国理论界的知名人士喻权域同志的观点,他认为:公务员应该提倡“为人民服务”。毕竟,从“纳税人”的学术含义出发,我国只是以间接税为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微乎其微,因而以“纳税人”覆盖“人民”,难免有失偏颇。第三种是熊牧同志的观点,他认为,公务员应该谨遵“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因为“纳税人”是“人民”的具体化。在中国,各行各业的人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向国家上缴了自己的一部分劳动成果,直接或间接地纳了税,因而完全没有必要将“为人民服务”与“为纳税人服务”对立起来。提出“为纳税人服务”,可以促进民主意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