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国税函[1999]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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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2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1998年底执行期限巳满,现对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1999年度及以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是指其资本100%由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航空公司(名单见附件);分公司是指其资本100%由航空公司投资和管理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具体名单由航空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