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2期 税制建设

对我国目前应新开、停征税种的建议

刘植才 单位:天津财经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税收发展的历史表明,任何税收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建立的,也必须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一些税种经过不断完善和调整会长期、稳定地存续下去;一些税种在完成其使命后会退出历史舞台:一些新的税种会应运而生。在保持税收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税制结构和税种进行适当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变革时期尤其如此。本文作者据此对我国目前应开、停征的税种提出了建议。

我国的工商税收制度虽然经历了1994 年的改革,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尽完善之处,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改革与调整。其主要理由在于:(1)从1994年税制改革的情况来看,所取得的成果还只是阶段性的,国务院所批准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尚未完全得到落实,部分原定开征的税种未能如期出台,税制改革应当继续开展下去。(2)从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分析,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明显偏低,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直接税特有的稳定经济、熨平经济周期和调节个人收入、促进分配公平的作用,影响了整个税制功能的优化,应对税种结构进行重新配置。(3)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看,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民经济所发生的周期性变化,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个别税种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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