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理论分析与制度选择
上一篇 下一篇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尤其是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我国的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在我国既是一个新税种又是一个老税种,1940年民国政府第一次开征遗产税,1946年通过了中国第一部遗产税法。建国之初,政务院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遗产税即是准备在全国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后来由于在公有制的大背景下,人们没有多少收入,更没有多少遗产,因此1950年6月在调整税收政策时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人率先走上了致富之路,个人财产迅速增加。据《经济日报》的调查和有关权威资料显示,在全国500家拥有千万元以上资产的私营企业中,有41家是拥有亿元以上资产的,我国6万亿元储蓄存款中的80%为20%的富裕阶层所拥有,这样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