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理论分析与制度选择

李建英 薛荣芳 单位:青岛大学金融学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尤其是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我国的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在我国既是一个新税种又是一个老税种,1940年民国政府第一次开征遗产税,1946年通过了中国第一部遗产税法。建国之初,政务院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遗产税即是准备在全国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后来由于在公有制的大背景下,人们没有多少收入,更没有多少遗产,因此1950年6月在调整税收政策时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人率先走上了致富之路,个人财产迅速增加。据《经济日报》的调查和有关权威资料显示,在全国500家拥有千万元以上资产的私营企业中,有41家是拥有亿元以上资产的,我国6万亿元储蓄存款中的80%为20%的富裕阶层所拥有,这样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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