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5期
税制建设
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选择
上一篇 下一篇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针对我国西部地区出台了五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设在我国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资企业待遇;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各省、市、区制定的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在报经国家批准后该目录内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西部地区从1999年开始将同样享受原来对东部地区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这五大优惠措施基本上设计出了我国政府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税收政策框架,用足用活和用好这些政策尤其是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其他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配合使用,充分发挥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的联动效应,必将很快地推动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