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5期 征收管理

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

肖协清 周宗登 张少强 肖圣韬 单位:湖北省孝感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税收成本包括税收立法成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从总体上看,当前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我国的税收成本偏高,同时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弊端和缺陷。为此,必须从集中税权、完善税制、发展集约经济、精简人员机构、优化税收环境、深化征管改革、加强核算监督等多方面寻求降低税收成本的有效途径,从而逐步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一、税收成本的涵义

研究税收成本的基本前提,就是要科学地界定税收成本的涵义。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最早提出“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即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是国家所收入的,这是对税收成本最原始的表述。这一观点由此影响到后来西方经济学家的治税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当代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他在其课税三原则中提出了“应尽量节省征收费用和纳税费用”原则。在上述对税收成本的传统描述中,亚当·斯密只论及征收费用,马斯格雷夫仅论及征收费用和纳税费用,均缺乏严密性和科学性,必须对其重新界定。笔者认为,税收成本的涵义至少应从3个层面来描述,即国家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投入的费用以及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机制方面造成的损失;征税主体在课税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纳税主体在纳税过程中发生的除税赋本身以外的费用。由此可见,税收成本是指在从税收立法到税款足额入库的全过程中,税法主体和税收征纳主体在参与社会资源配置与利益重新调整时所付出的一切代价的总和。相应地,税收成本应由立法成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3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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