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关系与地方政府收入制度的构建
上一篇 下一篇一、政府收入:征税还是收费
征税和收费是政府取得收入的两种形式,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税的征收并不建立在纳税人的“付出”与“获益”直接对应的基础上,是政府的一种非市场性行为。税收收入可以为一般公共品或混合品的产出提供资金来源,而人们在享用这类产品时无需付费。费的收取则要以缴纳者的“付出”与“获益”直接对应为依据,实际上,政府收费是在政府活动领域中引入市场交易机制,它体现为特定的商品交换关系。
对于一定的政府供给项目,究竟应采取征税还是收费的方式补偿其成本,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1)项目的性质。就受益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项目而言,由于定价收费在技术上无法操作,如国家行政管理、国防、城市道路等,这类项目是无法“进入”市场的,以征税形式筹集所需资金是其基本选择;而对受益范围较小、受益者的获益程度可以测定的项目,则能通过收费将供需双方联系起来,如对过往汽车收取桥梁通行费。(2)资金运筹的效率。一般而言,对部分政府活动项目,尤其是对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或排他性的服务供给项目建立收费机制,既有利于费用的公平负担,也有利于项目本身的建设、运营和发展,在正常税收收入难以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增长的要求时,其优势尤为突出。但是,收费本身也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一方面表现为构建收费装置和实施收费上的耗费,另一方面表现在因收费对相关服务项目使用的排除性给项目的利用和社会经济运行带来的效率损失,当这种“耗费”和“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收费会变得无效率。这时,税收作为一种替代就是必然的。(3)社会公平的要求。不少政府服务项目是以谋求社会公平和整体利益为基本目标的,尽管受益对象及受益程度可以测定,也不应收费,如基础教育和公共福利。对一些与社会公平和整体利益有较大关系,而限于由当前经济水平所决定的税收能力无法保障供给的公共项目,即使可以收费,也宜按较低的标准收取,如高等教育和部分公用设施。(4)政府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从税费两者的特点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集中性和规范性,而收费则有自愿性、有偿性、分散性和灵活性,要对收费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其难度要大于对征税的管理和监督。不少国家为了强化和规范对政府收费的管理,以税的形式征集本质上属于费的收入,如汽油税、轮胎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这种做法称为“费的税化”。应当说,“费的税化”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和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