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地方税体系建设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现行地方税体系具有非规范性、非完整性和过渡性的特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暴露出的缺陷不断增多,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完善。积极研究和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构建独立、规范、健全的地方税体系,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一、现行分税制体制下地方税体系评价
以江西省为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比较顺利地实现了新旧体制的过渡与对接,地方财政体制运转逐渐步入正轨,初步建立了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见表1、表2)。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虽使地方税体系初具雏形,但不是严格意义上规范的分税制,地方税运行机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受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制约,地方税收入水平和税源结构与地方财政和经济发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地方税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