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7期
税收与法制
偷骗税罚款倍数的确定
上一篇近年来,因各种偷骗税造成的税收流失相当严重。据有关方面的不完全统计,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查补税款1998年、1999年分别达501亿元、491亿元(1)(数字资料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提供。)。导致偷骗税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在罚款倍数规定上有一定的弹性,造成税务机关行政裁量权限过宽,执行中绝大多数偷税问题只作一般性补税处理,不罚、轻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纳税人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对偷骗税查出来最多是补缴税款,查不出来就是自己的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的偷骗税行为,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此,本文拟在由偷骗税造成的国家税收流失及为查处偷骗税而进行的必要的税务稽查的成本(以下简称流失和成本)最小的前提下,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非零和博弈模型,给出偷骗税罚款倍数公式,为税务决策机关针对偷骗税行为确定合理的偷骗税罚款倍数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