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8期 工作研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税政策探讨

易奉菊 丑建忠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摘要:面对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必须尽快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从商业银行剥离出来,是集中、迅速解决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免税政策,是减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成本,推动此项金融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为了防止税收秩序出现混乱,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坚持四条原则,在具体税种的处理上,应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1999年4月20日,我国第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北京成立。随后,东方、长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也相继投入运营。这表明酝酿已久的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银行不良资产的工作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按照有关规定,信达、东方、长城、华融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可以免征。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一政策成为税务机关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将从不良资产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出发,探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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