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11期 税收与法制

税与法的关系分析

樊丽明 张斌 单位: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法律是税收的存在形式,但并不是必然和唯一的存在形式,税与法关系的基础是国家强制力,只有当国家强制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存在时,税与法之间才有必然的联系,法律才成为税收的唯一表现形式。税与法的关系存在着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在现代法制国家,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作用过程中,税与法的关系集中体现为税收法定主义。授权立法与行政立法是我国现阶段税与法关系中存在的重要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税,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什么是依法治税?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法来治税?为什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实现依法治税?这些都是实行依法治税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税与法关系的认识,本文通过对税收与法律本质的探讨,对税与法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的分析,阐述了正确认识税与法的关系对我国实施依法治税的意义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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