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11期
外国税收及借鉴
美国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特点及保障机制
上一篇美国政府十分重视保护纳税人权利,1986年通过了新的《纳税人权利法案》,从8个方面规定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国内收入法典》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作了具体的规定。1998年7月22 日,克林顿总统签署发布了《国内收入署重建和改革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对《国内收入法典》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正和增补,其中主要内容就是关于保护纳税人权利问题。概括而言,美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征纳主体权利平等。纳税人有义务只缴纳法律规定应纳税款,不能少缴,但也不必要多缴。纳税人多缴税款,有权要求退还,并获得一定利息。以前纳税人少缴税须向国内收入署支付利息,利率等于联邦实际短期利率加3个百分点,而政府付给多缴税的纳税人利息时利率却按联邦实际短期利率加2个百分点。1998年通过的《法案》对纳税人权利给予了比以往更多的保护,规定除公司外,纳税人多付税款也可以得到按联邦实际短期利率加3个百分点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