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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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方法
上一篇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在增值税核算过程中,应对上述情况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了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额为账面金额×适用税率。但购进货物是免税农产品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账面金额÷(1-10%) ×10%。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其进项税额等于实际购进金额乘以10%,购进成本为实际购进金额乘以(1-10%)。
例如,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当月凭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购进一批免税农产品,支付款项300000元,应作以下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