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2期 业务之窗

对企业改制中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不同看法

汪福海 上一篇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此,笔者认为:资产评估增值增提折旧应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原因如下:

  1.国有、集体企业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因涉及产权变动,按照有关规定,要对原有账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产权交易价格。对改制后的企业来说,这个交易价格就是一种历史交易成本,应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在改制时另设新账,实行独立核算,按其取得的各种资产评估价(即购买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将折旧或摊销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正符合了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反之,则违背了这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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