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3期
经济经纬
扣缴义务未履行 上诉法院遭败诉
上一篇 下一篇1997年1月底,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泉山分局对某律师事务所依法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8名职工个人所得税14385.90元。分局限其于1997年4月10日前缴纳,该所却以部分职工1997年以后已调出本单位,无法追扣其应纳税款为由,直到当年10月24日才缴纳在职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2438.95元,余欠11946.95 元迟迟未缴。税务机关多次向该所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该所仍逾期不缴。1998年11月3日,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强制扣缴其账户仅有存款3300元。
该所对强制执行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998年12月5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维持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强制执行措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