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3期 经验交流

绥宁国税局征收农村税收采用新办法

陈青山 陈祖文 黄志斌 上一篇 下一篇

  湖南省绥宁县国家税务局从1998年起,在农村税收征收上,改专管员驻片管税为办税员巡回征收和稽查员重点稽查,专管员不再上门收税,税款的征收划拨实行“两个委托、预储税款、信用社划缴”的方式,即各国税征收分局委托各基层信用社代征代管预储税款,纳税人委托信用社代缴预储税款,信用社将预缴税款集中划缴入国库。

  “两个委托,预缴税款”,是在委托信用社预储税款代征代管基础上,与纳税人签订《两个委托、预储税款、信用社划缴管理责任书》,由纳税人委托信用社代缴预储税款,使信用社划缴税款有据可依。这样,既确定了各国税征收分局、纳税人、信用社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符合有关金融管理和税收征管的规定。纳税人在信用社开设的账户既是预储税款划缴账户,又是生产经营账户,只要保证在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应纳税款,纳税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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