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1999年12月8日国税发[1999]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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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