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7期
研究与探讨
关于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几点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自开征以来,对开发新兴城市、改造老旧城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的税收制度的实施,现行城建税在征管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存在问题
1.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地位不够突出。现行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再根据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其征收、管理、奖罚等有关事项,均比照“三税”有关规定处理,对“三税”有明显的依附性,是一种附加性质的税。因此,“三税”中任何一种税的变化都会引起城建税的相应变化,“三税”征管不力或征管上的任何差错也会累及它。由于“三税”实征数与应征数存在较大的差别,也就使得城建税的应征税额不稳定,由此弱化了城建税的组织收入职能,使城建税不能成为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不利于城市的维护与建设。这与城建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中一个重要税种的地位是不相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