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7期 钟税官热线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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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本价出售经济适用房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钟税官:

我县房管局所属某事业单位,1999年动工兴建两栋经济适用房。该经济适用房以成本价向居民出售,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费用。

请问:1.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房改房有何区别?

2.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那么,按成本价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在销售环节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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