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8期
法制经纬
谬用法律 错判税案
上一篇 下一篇1996年4月至12月期间,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一某电子公司的负责人a,匿报销售收入1856 万元,从中偷逃增值税302万元,偷税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99%。1997年10月20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a作为纳税义务人,在经营活动中采取隐瞒、匿报销售收入的手段进行偷税,应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聘请的律师也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仅以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理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后来,法院以被告人a为纳税义务人,判定其构成偷税罪,判处5年有期徒型,并对其处以30万元罚金。a服从了上述判决,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