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16日 国税发[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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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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