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国税发[200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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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见《中国税务》1998年第9期第43页——编者注]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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