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3日国税函[2000]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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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规定,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进项税额补提范围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二、补提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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