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10期 经验交流

浙江省国税局规范税务案件审理

(徐海荣 包成秀) 上一篇 下一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的精神和《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浙江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建立了浙江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体系。其主要内容是依据查处案件补税情况、罚款数额大小、案件复杂程度等,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集体审理。对补税、罚款数额较大或疑难案件,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设立的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审理定案。第二层次,审核把关。对数额较大,但案情简单,以国家税务局名义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案件,有专门部门根据检查单位提出的初步意见,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处理决定书。第三层次,备查备案。对数额小,案情简单,且在检查单位处理权限之内的案件,由检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在向当事人发出处理决定书的同时,将处理决定书报送专门部门备查备案。案件审理体系的核心是集体审理。三个层次代表不同的审级,在审级的划分上严格把握数额与情节的统一,其中数额是刚性指标,达到一定数额必须适用相应审级,对数额不足但情节复杂、政策法规适用有难度的案件也可逾级审理,同时,在审级上坚持只升不降的原则。三个层次案件审理体系权限明确,体现了相互制约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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