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2000年8月9日财税[2000]31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第三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属于中央批准的,继续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名单;属于省级批准的,继续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