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12期 钟税官热线

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撰稿:陈丁雄 上一篇 下一篇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由于视同销售业务在税法和会计方面的处理规定不同,导致了企业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差异。这种差异一般是永久性差异,不会在以后会计期间自行转回。根据财政部有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其应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所得如何确认的问题,可以能否税前扣除为标准,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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