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1期 论坛

论科技税收制度的完善

薛建兰 赵利民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我国科技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税法体系不够完善

市场经济国家所共同遵循的税收原则为法定性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的规定,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能被要求纳税。简言之,任何税收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有了很快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取消国家对企业的财政补贴和技改投资,对科技税收方面的规定也陆续出台,为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也存在许多问题。

1.科技税收法律层次低,相互之间衔接差,影响其效应的发挥。在现行税法体系中,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的寥寥无几,工商税收制度多数以授权立法和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此外还有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或单独制定的部门规章。在科技税收制度方面,在国家法律中几乎没有规定,在授权立法和行政法规中,也很少有规定,多数是由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因此,法律层次很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在适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实际执行中也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和干扰。同时,科技税收法规之间衔接较差,给税收执法带来诸多不便。由于科技税收规定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总体经营情况而制定的,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前后规定之间缺乏协调,在主体方面、适用条件方面、税收优惠方面出现不一致,不仅给税收执法带来不便,而且易产生纳税人规避法律,偷逃税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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