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1期 来稿摘登

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思考

王学文 康君丽 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河北省邯郸棉机有限公司 上一篇 下一篇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逐步合理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流转税比重偏大,所得税比重过小;在流转税类中,增值税比重过大,消费税比重较小;在所得税类中,个人所得税比重过小,所得税主要依赖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尚未开征。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上述缺陷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长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了经济效率低下,造成了所得税税基过窄,限制了所得税类收入比重的上升;我国长期奉行的经济体制中计划色彩浓厚,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造成了作为价格附加的流转税的畸形发展,间接税与直接税比例失调,流转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比重过高;在经济政策(主要是税收政策)执行中为吸引投资而允许大量税收优惠的存在,不仅减少了所得税类收入的数额,而且造成了对税制结构的扭曲;我国的税收管理水平还比较落后,为组织收入的需要,决策层偏好于间接税;同时,由于税收管理上的原因,纳税人在直接税的缴纳上存在较严重的偷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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