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7期
基础理论
预先定价制基本问题初探
上一篇 下一篇预先定价制是近些年来国际上兴起的用以解决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的一项新型制度。传统的转让定价税制着眼于关联企业间违反公平交易原则转让定价行为的事后调整,而预先定价制则将事后调整的模式变成了事先的协议,并配之以一整套完整的协议及监控制度,从而更为有效地防范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并能更好地避免或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降低征纳双方的执行费用,避免繁琐冗长的税务审计。另外,预先定价制对增强跨国纳税人对其商业活动的合理预期,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也有积极的作用。基于预先定价制的种种优点,自美国1990年初开始试行并于1991年初正式实行预先定价制以来,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德国、荷兰、日本、韩国等先后都实行了预先定价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预先定价制也颇为推崇,专门制定了预先定价指南,明确规定了预先定价制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我国也于近年开始了这方面的试行工作。鉴于我国尝试预先定价制的时间不长,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不多,本文拟对预先定价制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