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7期
工作研究
房地产税制的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一、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较快,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房地产市场全面兴起,热度狂升。1992年全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731.2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开发土地面积增长78.1%;1993年全国房地产开发公司骤增至19000多家。从1993年7月份开始,房地产市场开始走下坡路,1994~1996年,平均每月投资以10个百分点下降,新开工面积负增长的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据统计,1998年我国空置商品房面积到8000多万平方米,空置率达20%左右,资金积压达到2000亿元以上,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积压商品房出售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2000年开始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但房价居高不下,住房消费受到极大抑制,行业性税收优惠措施效果不明显。与此同时,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城镇居民个人拥有的房地产数量大大增加,房地产的拥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这些变化,进一步启动和搞活房地产市场,积极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房地产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应该发挥其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房地产税收模式,与当前房地产业发展极不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