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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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
上一篇 下一篇税收征管法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法律和税收的密切关系,反映了税法的特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从无到有,逐步趋于完善。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把分散在各个税种法规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先后制定的一些税收征管法规、规章等,进行了归纳、补充、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和规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新《税收征管法》完善了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确认了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体现了科技进步在税收中的作用,促进了税法与科技的互动性,在我国税法学上具有重要的意义。